無錯小說網 > 重生朱棣之子 > 第二百四十八章:京營退役官兵安置條例
  張輔宣讀完朱高煦設置退役軍休局來負責安置京營退役官兵的詔書之后,擂臺四周的眾官兵面面相覷,皆覺得不可思議。

  從古至今,從未有哪個帝王,會為了安置“老弱病殘”的官兵,而專門設置一個衙門辦理此事。

  西周、春秋時期不分文武,周天子與諸侯國皆有各自的軍隊,戰國時戰亂頻繁,全民皆兵,自然沒有所謂的退役之說。

  軍隊常備化始自秦漢,三國時期因戰爭頻繁,出現了世兵制。

  隋唐時推行府兵制,府兵平時為耕種土地的農民,農隙訓練,戰時從軍打仗。

  唐代中后期實行募兵制,武將多為職業軍人。

  從宋代開始,才逐漸形成了許多安置年老官兵的政策。

  現在朱高煦設立新的衙門,專司退役官兵安置一事,顯然是要將安置退役官兵這件事,當成一件常態化的事去做。

  換句話說,也是為后世之君定下的一個規矩。

  一個衙門設置起來,只需要一道召令,但將來想要裁撤時,就沒有那么容易了。

  因為到那時在這個衙門當差的人會下崗,而與之有利益關系的官員,同樣不愿見到該衙門被裁撤。

  如此他們便會聯合起來,反對朝廷裁撤此衙門。

  現在朱高煦下旨設置退役軍休局,全權負責安置京營十多萬名“老弱病殘”官兵,甚至為了顧及眾官兵的感受,圣旨里用“京營退役官兵”的字眼來代替“京營老弱病殘官兵”,此舉深深打動了一眾即將被淘汰的京營官兵。

  就在這時,盛磊騎著高頭大馬,領著一隊侍衛,押送著一車車糧草與餉銀,來到了擂臺外圍。

  “爾等聽著,自即日起,我盛磊便是退役軍休局的局正,奉陛下之命全權負責爾等的安置事宜。”

  盛磊扯著嗓子大聲說道:“奉陛下諭令,京營之中,凡健全之年弱幼童,皆送去幼軍營。”

  這個“幼軍營”是隸屬五軍營的幼官舍人營。

  襲替父兄軍職的青少年軍官,即幼官;軍衛將校子弟,即舍人。

  大明還有一個幼軍營,即隸屬于府軍前衛的幼軍。

  永樂十二年,朱高煦奏請朱棣,頒下一道圣旨,命兵部從天下各地選拔十二至十六歲的少年,標準是勇武健壯、略有才藝的民間子弟,將他們召集至京師組成“幼軍”,作為朱高煦長子、次子、三子、四子等幾名年長皇孫的隨從,實際上就是眾皇孫的私人衛隊。

  近兩萬人的“幼軍”建成后,幾名年長皇孫同“幼軍”一起接受軍事訓練,并同一些將領時常指揮這支軍隊進行演武。

  “叩謝陛下圣恩!”

  那些年弱幼童的長輩紛紛跪下領旨謝恩。

  “既然盛將軍帶著陛下的旨意來了,新城侯、寧陽侯、成侯,鄭某還有公務在身,就不作陪了。”

  鄭和向張輔、陳懋、朱能拱手道:“告辭。”

  “鄭公,我來送你。”

  陳懋朗聲說道。

  鄭和道:“不必了,三位當好生協助盛將軍為陛下辦差。”

  言罷,他再次向張、陳、朱三人拱拱手,接著轉身退了下去。

  片刻后,盛磊登上擂臺,宣讀了安置京營退役官兵的三道條例與一道律令。

  《京營退役官兵自謀營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從軍不滿十二年的軍官及士兵因病、因傷、因事退役的,由地方衙門扶持自謀營生。

  第二條,對自謀營生的退役官兵,由兵部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戶部專項安排。

  地方地方衙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錢糧補助,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都司、直隸府指揮使司等地方都司參照朝廷退役軍休局衙門條例進行制定。

  各地衙門應當加強對京營退役官兵自謀營生的扶持差事。

  第三條,朝廷根據各地中層官吏年均收入和官兵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退役軍休局、兵部會同戶部衙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事務。

  自謀營生的退役官兵根據從軍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從軍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參加三次北征并有斬獲的,額外增發三成一次性退役金。

  參加西征或北征并有斬獲的,額外增發兩成一次性退役金。

  參加北征或西征,但沒有斬獲的,額外增發一成一次性退役金。

  多次參加大型戰役,并有斬獲的退役官兵,額外增發四成一次性退役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衙門負責對接退役官兵安置事務的有司,應當組織自謀營生的退役官兵參加技藝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推薦進入各地中小學堂擔任武學教習或護院衛士。

  自謀營生退役官兵的技藝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地方衙門財政預算。

  第五條,各地鄉村推選村長、鄉長時,退役官兵具有優先權。

  第六條,對從事家庭手工作坊的退役官兵,按照朝廷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以及給予戶部銀行、皇家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朝廷扶持行業的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除朝廷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地方衙門首次注冊登記執貼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執貼類的事務費用。

  第七條,朝廷鼓勵各大商行、工廠、作坊招收聘用自謀營生的退役官兵,招收聘用自謀營生退役官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朝廷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官兵,各地方衙門優先錄用為集市治安巡查員。

  第九條,自愿歸農的,由地方官府發給一年口糧,許指荒閑田十畝耕種,另支一年請給,買耕牛,免租稅三年,使為永業。

  《京營退役官兵安排差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京營退役官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許保留軍籍,由地方衙門安排差事:

  一,從軍滿十二年的;

  二,從軍期間獲得軍功的;

  三,因戰致殘,導致無法繼續上陣殺敵的;

  四,本就是烈士子女出身的。

  符合安排差事條件的退役官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謀營生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退役軍休局和五軍都督府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地方衙門安排差事退役官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條,歸屬皇家或朝廷直管的惠民衙門,在接收安排退役官兵當差時,由退役軍休局下達公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衙門,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差事條件的退役官兵人數和本地惠民衙門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公文,并依朝廷律令張貼告示,公之于眾,不得隱瞞。

  對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務較重的州縣,可以由上級省府在本轄區統籌安排。

  第五條,安置地衙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律令,對符合安排差事條件的退役官兵進行安置,保障其按時當差。

  第六條,朝廷各部衙門、地方衙門、惠民衙門在招收聘用幕僚、小吏、差役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聘用退役官兵。

  第七條,安置地衙門應當在接收退役官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任務。

  退役官兵待安排差事期間,安置地衙門應當按照每人每月二塊銀圓的標準,按月發給補助費。

  第八條,對安排差事的殘疾退役官兵,所在衙門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錄用,不得克扣俸祿等津貼,當與尋常人一視同仁。

  第九條,符合安排差事條件的退役官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衙門安排差事的,視為放棄安排差事待遇;在待安排差事期間處罰大明律令的,取消其安排差事待遇。

  《京營退役官兵退休與供養管理條例》

  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京營軍官、士兵,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從軍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導致生活難以自理的;

  退休的退役軍官,其住宅及生活物資、求醫問藥等保障,按照朝廷有關規定執行。

  凡是符合退休安置的軍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地方衙門安排差事的,準許以相關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條,凡是因戰、因公致殘,導致個人生活難以自理而退役的京營軍官、士兵,由朝廷供養終身。

  朝廷供養的殘疾退役官兵,其住宅及生活物資、求醫問藥等保障,按照朝廷有關規定執行。

  朝廷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自即日起,各省城之中,興建退休官兵養濟院,不愿回家的或已無親人的退休官兵,一律集中供養,送入各省城之中的退休官兵養濟院。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官兵購房或建房宅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城五口之家中農住宅標準確定。

  購房或建宅所需經費由戶部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皇家銀行撥款解決。

  購房或建宅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官兵所有。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官兵自行解決住宅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房或建宅費用發給本人。

  《違反京營退役官兵安置條例處罰令》

  第一條,退役軍休局及其官吏、參與退役官兵安置差事的衙門及其官吏,凡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五軍都督府或兵部責令改正,對相關官吏依律處分,至于處罰大明律法的,依律治罪。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官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弄虛作假的;

  三,在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以權謀私的。

  第二條,接收安置退役官兵的衙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負責退役官兵安置事務的衙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接受退役官兵衙門的主官和佐官依律處分:

  一,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休局下達的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務的;

  二,未依律錄用退役官兵的;

  三,克扣退役官兵俸祿的。

  第三條,退役官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負責退役官兵安置事務的衙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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